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视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
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导致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发生;
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所任职机构被接管、兼并或被宣告破产;
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所任职机构严重亏损;
对已任职的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如发现其任职前有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