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五十九条 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适用备案制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外资金融机构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授权书; 拟任人简历; 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纪录的陈述书;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