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六章 解散与清算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九十八条 第六章 解散与清算 第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自聘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