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六章 解散与清算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九十九条 第六章 解散与清算 第九十九条 外资金融机构自递交解散或关闭申请资料之日起,未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不得转移或出售资产。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