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被解散或关闭的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监督解散与清算过程,并就重大事项和清算结果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