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