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 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者为金融机构; 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