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实收资本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