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合资各方均为金融机构;

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