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八条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合资各方均为金融机构; 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