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
拟设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者最近3年的年报;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
拟设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者最近3年的年报;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