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外国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的名称,总行无偿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者最近3年的年报;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