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应当由合资各方共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名称,合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合资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资经营合同及拟设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给合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

合资各方最近3年的年报;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