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并经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认可。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