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聘用至少1名中国公民为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