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设立分支机构; 调整、转让注册资本,追加、减少营运资金;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营业场所; 更换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