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设立分支机构;

调整、转让注册资本,追加、减少营运资金;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营业场所;

更换高层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