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应当筹足其实收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并调入中国境内,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依法自开业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