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者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60日内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拟设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对拟任该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