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十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 第七十五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第七十六条 外资企业依照第七十五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清算程序… 第七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八条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七十九条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 第八十条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一条 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十二条 外资企业依照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外资企业依照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终止的,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