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债权人会议;

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制定清算方案;

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分配剩余财产;

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