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

公用事业;

交通运输;

房地产;

信托投资;

租赁。申请在前款规定的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除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