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