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

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

邮电通信;

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