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