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购买与销售 第四十三条 外资企业自行制定和执行生产经营计划,该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统称“物资”)。外资企业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 第四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应当依照经批准的销售比例进行。外资企业超过批准的销售比例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六条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委托中国境外的公司代销。外资企业有权依照批准的销售比例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 第四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外资企业凭批准的该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清单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外资企业在… 第四十八条 外资企业进口的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同类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正常价格。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外资企业参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自行确定,但不… 第四十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