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外资企业进口的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同类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正常价格。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外资企业参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价格。用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等方式逃避税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资企业依照批准的销售比例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的价格,应当执行中国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前述价格应当报物价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备案,并接受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