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