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