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外国企业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酌情处以罚金。
扣缴义务人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缴应扣未扣税款外,可以酌情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的一倍以下的罚金。
外国企业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扣缴义务人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缴应扣未扣税款外,可以酌情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的一倍以下的罚金。
外国企业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