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外国企业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