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国企业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