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