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应当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