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使馆馆舍不受侵犯。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使馆馆舍,须经使馆馆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的同意。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犯或者损害。 使馆的馆舍、设备及馆舍内其他财产和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者强制执行。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