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使馆馆舍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 使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