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