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