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旗)无相关宗教团体的,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应职责由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履行。

设区的市(地、州、盟)、直辖市区(县)无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履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