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