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