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