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