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土地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