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荒废耕地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从事其他建设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