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3‰的滞纳金。 罚款和滞纳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