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除责令违法者限期治理外,处以罚款的,依照耕地保护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啥话、盐渍化的,除责令违法者限期治理外,处以罚款的,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对因开发土地造成水土流失的,除责令违法者限期治理外,处以罚款的,依照水土保持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