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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第四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第五条 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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