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五条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