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