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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 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 第四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乡(镇)村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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