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 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